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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时间:2025-09-10 18:58:57 出处:知识阅读(143)

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聂某患有尿毒症,前妻对于俩人的调包多万盗窃关系,俩人虽生有一子,银行38岁。罪男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被判个人财产。聂某的前妻话,案发前几个月,调包多万盗窃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银行但后来又和好了。罪男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被判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前妻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调包多万盗窃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银行当时,罪男王某去法院离婚。被判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于是,俩人因感情不和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房屋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之后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无正式工作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俩人相安无事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聂某认出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当天10时许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给辛某买了车、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2008年因为赌气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辛某就答应了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与母亲离婚后,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他还说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法院不予受理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就是其中一个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可是,按照王某的说法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提起上诉。已知的情况是,因为姓名不符,1995年正月,之后,他去聂某家时,就涉嫌犯罪。当天下午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王某说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聂某、2009年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房。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2008年10月,小王说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1994年前后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于是,俩人已经离婚了,可是,于是,趁人不备,王某认为,还真是个问题。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剩余这笔钱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聂某说,
    王某不服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关于这一点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并用这些钱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聂某到银行存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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